close

    一般提到職棒球員身價,最常觀察的指標就是「簽約金」及「月薪」。「月薪」就是球員每個月的薪資,至於「簽約金」,則是球團衡量一個新球員對球隊的價值評估,包括潛力、實力、知名度等。藉由「簽約金」的金額,也讓球員知道他對於球團所須要負擔的責任。中華職棒成立初期,選手契約書上即有簽約金制度,但不是每位球員都有簽約金。像是球技未達一定標準的球員,球團可能以「練習生」的身份施以培訓,就無法像一般新進球員享有「簽約金」的禮遇。

 

    職棒元年成立時,規定球員「月薪」上限為8萬元,「簽約金」則為「月薪」的10倍,由此推算,當時中職球員的最高「簽約金」應該就是80萬元。至於旅外球員部份,當時的球員大多是以旅日為主,包括效力日本社會業餘球隊及職業球隊。職棒二年時,多位旅日業餘棒球好手回國效力,其中以謝長亨的96千元的「月薪」,以及96萬元的「簽約金」最高。另外,效力日本職業中日隊的陳義信於職棒二年返國加入兄弟隊,獲得10萬元的「月薪」,及100萬元的「簽約金」。隔年,效力日本職業巨人隊的呂明賜歸國,在歷經風波後如願加入味全隊,並獲得「月薪」20萬及「簽約金」200萬的高規格待遇。職棒四年後,奧運國手加盟中華職棒,無論是「月薪」及「簽約金」,皆有大幅度的調整,「簽約金」亦不再以「月薪」的10倍為限。

 

    職棒8年,旅日職業好手郭源治回國加入統一獅隊,由於「大郭」身份特殊,也讓中華職棒聯盟首例修改選手契約內容。將球員與球團間的簽約期間由「不定存續期間」改為「一年一年簽」。另外,因「大郭」未領「簽約金」,因此有關不滿五年簽約金退還比例的條文也一併刪除。雖然「大郭」未授予「簽約金」,不過,統一獅給予高達50萬的月薪,也算是對這位一代巨投的高度肯定。同年,台灣棒球分裂成兩個聯盟,多位好手跳槽出走,引起不少爭議及糾紛,也突顯了舊選手契約許多不合理規定及模稜兩可敘述的缺點。199712月,中華職棒聯盟修正「職業棒球協議書」及「選手契約書」,將以往合約中「終身僱用制」及「不可自由轉換球隊」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不合理的規定去除。

 

    新約與舊約的差別在於剔除終身僱用,並提供球員自由轉隊的便利性。由於新約改為「一年一簽」,球團給予球員的簽約金已不再是月薪的固定倍數,金額亦大為提高。職棒8年後,中華職棒停止辦理選秀,由各隊改以特考的方式自行吸收。19971212日,棒球好手陳瑞振加盟兄弟隊,成為簽定新式選走契約的第一人。19981231日,業餘好手曹峻揚加盟統一隊,獲得300萬的簽約金及20萬月薪,成為簽約金首度突破300萬的第一人。1999830日,林英傑以「簽約金300萬、月薪15萬」的加盟條件成為那魯灣聯盟高屏雷公隊的一員,由於加盟條件並不輸給中華職棒聯盟,也讓之後兩聯盟再度引爆業餘好手的搶人大戰!

 

    職棒11年,再度恢復新人選秀制度,歷年職棒狀元的身價也備受各界矚目。20006月,曾傑志加盟統一隊,「簽約金500萬、月薪14萬」的加盟條件創下簽約金的新高記錄。20016月,陳致遠以「簽約金500萬、月薪12萬」的加盟條件加入兄弟隊,成為中職史上簽約金最高的野手。職棒13年,興農牛以破天荒的「600萬簽約金,月薪14萬」的加盟條件簽下蔡仲南,創下中職史上的最高「簽約金」金額,此記錄至今仍高懸無法打破。2004年代訓制度實施後,在球員市場供給大為增加後,反造成簽約金的大幅下滑。近六年來,除了林益全的500萬、倪福德的450萬、莊宏亮的430萬及高志綱與林泓育的400萬外,其他新人幾乎都不到400萬的身價!

 

    大體而言,一般將業餘好手分別五個等級。「A+」咖級為入選包含職棒選手參與的奧運、亞運、世界盃及亞洲盃賽國手;「A」咖級為入選未包含職棒選手參與的國際盃賽國手;「A-」咖級為入選國家培訓隊的選手;「B」咖級為打過甲組成棒的選手;至於未有甲組成棒資歷的球員,僅能算是「C」咖級。「簽約金」金額自然跟著球員的等級成正比,除非「A+」咖級的球星,才有可能獲得300萬以上的簽約金額;若是「C」咖級的球員,可能最多只有100萬元的簽約金額。過去也有的球員是加盟無簽約金,採伺後補發制,包括兄弟隊王勁力、吳保賢,中信鯨隊曾漢州等,由於過去無顯赫資歷,因在球賽中的表現優異突出,才逐漸受到球團重視並給予肯定。

 

    至於球員「簽約金」金額,到底是「物超所值」還是「物非所值」,可由球員之後在球隊的成績表現及目前的狀況得到答案。如統一獅「嘟嘟」潘威倫、兄弟象「恰恰」彭政閔,他們對球隊的貢獻有目共睹,也得到球團得高度肯定,職棒21年的月薪皆有50萬元以上,並成為該隊的最高薪球員。不過,像兄弟象「莊宏亮」及中信鯨「蘇哲毅」等業餘時代強投,簽約金皆不低,進入職棒後的表現卻不盡理想,在中華職棒的生命竟只有兩、三年左右,可說是造成球團的重大損失及傷害!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怪e紅傑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